交付条件要明确 购房人在约定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时,最重要的是约定好交付条件。随着《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出台,北京市对标准合同进行了修改,在合同第八条中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和《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作为了房地产商在交房期限前必须完成的工作,购房人签约时千万不要同意房地产商对此约定进行更改或附加变通条件。 《竣工验收备案表》虽是房地产商自己填写,但要得到有关部门同意备案,是需要向备案部门提供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人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的,购房人可由此知道房地产商所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原来规划的要求。购房人收房时一定要看到备案表的正本,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 由于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购房人在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误差超过3%时可以选择退房,而目前北京的法院在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时,通常把购房人收房视为购房人事实接受了房屋,放弃了要求退房的权利,因此购房人在收房前能看到《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是购房人能及时做出选择的必要条件。 在北京,目前没有“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约定“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则往往会给房地产商钻空子。建议购房人在约定第几种条件时不要选这两条,而是自己约定第5种条件,即“达到合同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及补充协议第几条的约定要求”。 别签“开口”合同 购房人特别要注意的是合同第八条可能会给房地产商留出的“后门”,房地产商如果在“如遇下列特殊原因”后面添写了过多的免责条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会变成没有期限。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上均有清楚的定义,购房人按照法律应接受房地产商在出现“不可抗力”时的免责。如果房地产商在免责条款的空行中填写其它免责条款,购房人则要多加小心了。 “因天气原因”:下雨下雪,冬天气温低是房地产商事先应预估到的,如果一定要写上,就写明大雨、大雪、气温低于多少度的天数超过多少天(以国家气象部门确认的为准)。 “因配套工程影响”:如果土地已做好“七通一平”,这种影响基本不存在。如果需先做“七通一平”,房地产商也应把时间事先算进去,最多给一个规定的宽限期,而避免敞口,并要求相关的市政部门提供具体影响时间的证明。 “因施工中遇到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这话怎么解释都行,而且这是房地产商自己的问题,“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儿”,购房人要避免房地产商写上这条免责理由。 “因材料供应延误”:这属于房地产商向材料供应商索赔的问题,责任不应转嫁给购房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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